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通知

院、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确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地方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乡村振兴局 总工会 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依据《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锡职院办字〔2022)148号)文件,现就我院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德树人”的工作理念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严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包括职业本科)、中职(技工)在籍在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和职责

1、8455线路检测中心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3、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中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院、部)每年需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高职学生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中职(技工)和义教阶段学生按照锡盟教育局要求表格填写《认定申请表》;高职新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如实填写随录取通知书邮寄的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申请的学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由年级(专业或班级)核审。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可据实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附件3,按分数高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在班级公示后交由系(院)资助小组认定审核公示,无误后按高职学生或中职(技工)、义教学生分别汇总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2报资助办最终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即9月底)完成

(一)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认定

自愿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到班级,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注意:等级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班级公示后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送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1、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7)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现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学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9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无收入学生

10)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4)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5)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6)在校外租住房或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7)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9)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10)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吧者。

11)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材料以及初步结果,确定本院、部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审核《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把公示无异议的《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高职和中职、义教学生分别报送)的纸质电子版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院、部将最后确定的本院、部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将认定小组成员、公示结果、连同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小组提请复议。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院复审以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提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作为学院进行资助的依据。

五、相关责任

院、部)要将班主任(辅导员)、院、部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要严格规范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院、部需提交学院复审的材料

《8455线路检测中心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调整后的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纸质版(加盖公章)报资助办备案。

七、重点强调

1、资助办会定期将掌握的“五类”困难学生信息反馈给系(院、部)但是,由于资助办掌握的资助系统信息更新滞后等原因,可能导致个别“五类”困难学生暂时性遗漏。因此,各系(院、部)采取线上比对和线下摸排相结合的“双线排查”方法,确保不漏掉一名“五类”困难学生的认定,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是一个刚性要求。

2、由于受疫情和汛情影响的特殊困难学生要逐一摸排清楚,给予重点关注,精准认定,以便精准资助。

3、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一定要清晰。

4、各系(院、部)在认定过程中一定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并且将这个意识贯穿到资助工作的每个环节,身份证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时不能显现。此外,绝对不允许对外出售学生信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学生信息泄露

附件: 1、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2、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职高专)

3、8455线路检测中心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职(技工)、义教)

4、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

                                    

                                       学生工作处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