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系(院):
为做好2017年我院高职高专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7年普通高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17]14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通知。望各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评定,国家助学金在全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评定。
二、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评审程序:
1、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院(系)需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名额,严格进行评审工作,不要忙中出错。
2、学生的申请材料需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后,报请系(院)资助小组把关审核,并于2017年9月18日—22日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3日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Excel表格电子版、纸质领导签字公章版)、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公示结果及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资助办2015室。 (联系人:代永泉,电话:15904791784)
四、评审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评审要求:
1、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同一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初审名单中无内蒙古银行卡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一张,(上面一定注明本人电话号码)以便发放资金时使用;有内蒙古银行卡的学生需提供卡的复印件(必须是本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摁手印。
5、同时申请两项资助的学生名单必须报请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6、大一新生中五年连读学生不在此次评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