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分管工作,切实保证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别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决定的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行政重要决定的措施。
2.本单位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总结和学期安排。
3.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及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人事调配、人才引进工作。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奖励工作,各类先进个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及学科带头人等评选、遴选工作。
6.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
7.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
8.需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的文件。
9.其它需要经党政职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通报讨论的议题范围
1.与工作有关的上级组织的指示和意见。
2.党支部对一些议题的看法和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动态。
5.经费收支情况。
6.其它需要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党政会议的成员为分院党政负责人及秘书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七条 凡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做好必要的调查与讨论,并提出可选择的方案。为提高议事效率和计策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不搞临时会议,不研究预定议题外的内容。
第八条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暂缓决定,带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院党委或院行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议题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相关人员应按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当制化规化每月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要情况随时召开。每次会议要有记录。
第三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必须坚持执行少数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对决定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应按各自分工组织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报告,或及时传达给全体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