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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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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学院考试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8455线路检测中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以及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院组织的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试题命制与试题库建设、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报送及复查、考试巡视与督察评估、补考缓考规定与其它。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安全、科学、规范、准确、诚实、严谨的基本原则;各个环节要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列为考试课,其他课程和选修课可列为考查课。
    第六条 统考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由各系(校)自行安排。
    第七条  根据职业院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突出实践教学的原则,结合我院理论、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剥离分设的实际,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分开考试的办法。
    第八条  课程考试逐步与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衔接。
    第九条  逐步建立考试课程试题库,每门课程至少2-3套试题,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属学院绝密级材料。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学院考试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院长主持;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校)根据本条例、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编制本系考试安排,实施考试。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考试巡视组,开展全院的考试巡查和考风考纪督查工作。
   

第三章   试题命制与试题库建设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在系(校)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为依据,试题内容尽量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考核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内容不应低于20%。
第十四条  所有试题的命制,要有配套的可操作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形式可灵活多样,采取闭卷、开卷、笔答、口述、实践操作、技能综合考核等。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至少出A、B两套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大致要相同,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20%。
    第十七条  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同一授课计划的班级原则上使用同一套试题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  实践技能考试命题,必须根据实验、实习、实训大纲,制定技能考试项目、内容、评分操作标准。
    第十九条  在试题命制、印刷、保管等过程中,要始终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泄密或丢失,注意防火、防盗、防潮,确保试卷安全。

第四章 考试实施条 
    

    第二十条 各系(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编制本系(校)考试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系的考试工作。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时间须报教务处批准,每学期 各班级期末考试至少留三门课程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  考生采取单桌制,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员。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监考员原则上不得由本班班主任及本课任课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
    第二十九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非经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校)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备用卷(副卷)的启用
    1、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院考试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启用副卷进行考试。
    2、启用副卷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院方考试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评卷、成绩报送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系(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教研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卷教师应当是本专业或专业课程相近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十四条 评卷要求集中时间、同一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生答卷按学院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进行登分并将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任课教师依据课程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课程成绩总评,并按学院规定向系、教务处报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疑异,可以在评卷后一周或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查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复查程序:
    1、学生持《学生证》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开课系(校)主任批准。
    2、复查工作由评卷组长、教研室主任和教务科长主持进行,复查结果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应当予以纠正,考生答卷复查后不论分数增加或减少,一律以复查后的分数为准。

第六章   考试巡视督查与总结

    第四十条  学院巡视组由教务处指定人员组成,负责巡视督查各系(校)的考前准备、组织安排、考风考纪和评卷等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 具有下列临机处理权:
    1、对未按学院规定要求安排的考场、违反考场规则进行的考试,有权进行调整。
    2、对未按学院规定要求安排监考教师的部门,对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教师,有权纠正。
    3、对各系(校)评阅后的答卷进行抽查,对命题的难易、评卷的宽严、考生答卷情况等做出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校)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考试基本情况、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并及时报教务处。
   

第七章   补考与缓考

    第四十二条 补考即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无故缺考的课程重新
进行考试,补考成绩一般按及格或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缓考是指学生因学院公派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需延期进的考试。学生缓考须事先向所在系(校)提出申请,经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为学校规定的补考及缓考时间,第三周完成阅卷评分,计入学生考试档案,并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补考和缓考不及格的课程,考生可在毕业前进行补考,再不及格者,将按规定发放肄业证或结业证。按照毕业标准,如经两次补考个别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格,可用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弥补。每取得一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免一门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理论考试。
     第四十六条  毕业后补考的考生应提前二十天向学院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并按院教务处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参加补考和缓考的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八条 统考课程的补考与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