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5线路检测中心公共选修课实施方案
(试行)
公共选修课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全院各专业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科学素养、兴趣爱好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应尽量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要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同时还应不断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为加强全院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课条件
1、申报开设全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或对拟开设的选修课程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并能独立授课,有一定教学经验,经学院审定认为教学效果符合要求的,即可申报。鼓励院内外兼课教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
2、申报的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有参考教材、讲义或指定参考书。课程开出单位需对相关内容进行把关、监督。
3、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然后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公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名称、教师姓名等,供学生选择。
二、开课类型
1、素质拓展方面: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赏析、写作、演讲、艺术表演、艺术欣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人文社科方面课程。
2、就业指导方面:根据高职院校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毕业生进行行之有效地就业指导和职业设计规划,为学生终身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基础。
3、竞赛、比赛方面:开办各类职业技能、艺术比赛(如电子技能、英语口语、表演艺术等)提高班,及早发现苗子,培养选手,培养一批有专业特长的高职学生,为学院争光。
4、选修课程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原则上以合班大课的形式开出。
三、选课原则
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我院在校高职学生。原则上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选修课信息,学生按照个人基础、特长和兴趣自愿选学。
2、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程,成绩合格记规定学分。在校期间学生可跨学科跨专业选修,在校期间需修够规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方可毕业。
3、学期内因有实训教学等实践活动而不能完全保证学习时间的,可通过其他课余时间补修完成。
四、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9周前,教师在校园网上下载《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2、第10周,教务处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等相关信息。
3、第11周,各系(校)统一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按步骤完成选课程序并核实选课结果无误后,方算完成选课。
4、公共程序一经完成,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持系(校)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教学系及该课程任课教师。教学班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给任课教师。
5、公共选修课如需教材,由任课教师提供教材版本后,教材管理中心通过学院指定供书商统一征订,学生自愿购买,凡是需要教材的学生必须先交教材费。
五、纪律与考勤
1、任课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使用学院统一格式的《教学日志》,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填写考勤记录,定期交课程开出系(校)教务科核查、存档。
2、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或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临时请假,可持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获得任课教师批准;连续请假,由学生所在系(校)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每请假一次,要减去该课程总成绩5分的考核成绩。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必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三次旷课或教务处抽查累计三次未到课者,取消其听课与考核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系(校),酌情予以相应处理。
5、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同意,然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按学院教学事故相关制度处理,并取消该授课教师二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结业考核。考核方式灵活多样,由任课教师自定。考核成绩实行定性给分的原则,同时记规定学分。
2、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并将特殊情况学生信息报学生所在系(校)教务科以便做相应处理;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将学生成绩输入成绩库。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进行补考、重修或改选,不计入留、降级或退学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
七、 教师管理及工作量计算
1、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由课程开出单位负责业务考核、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学院相关文件。
2、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将由督学室沟通课程开出单位研究解决办法,直至联合通知该教师停课。
八、公共选修课开出数量、质量做为对相关系(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九、附则
1、本办法从 2011级新生开始试行,目前在校二、三年级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