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5线路检测中心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锡职院字〔2012〕62号)
一、为促进8455线路检测中心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更好发挥科研经费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一)各级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经费。
(二)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且在学校立项,其经费划拨到学校帐户上的。
(三)校科研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四)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其经费划拨到学校帐户上的,由学校代管。
(五)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和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助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所有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两级管理。
(五)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四、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会议费、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论文打印印刷复印费;计算费、测试费、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立项论证费、论文评审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成果公开出版需交纳的版面费;经批准的临时劳务费。
(二)材料费: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原材料及低质易耗品购置费,如打印纸、软盘、光盘及软件等;辅助设施设备、零配件,外协加工费等。
(三)协作费:在我校立项但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管理费:指在项目申请、报奖、评审、登记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用于购买或复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等的费用;支付项目申报、评议、评审、登记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五)劳务费: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肯定其付出的科研劳动,凡承担科研任务的个人或课题组可以从立项审批的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根据不同项目所付出的不同劳动,劳务费一般为项目经费总额的10%—20%。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同贡献进行分配。校内经费支付的科研课题,一般通过科研评奖的办法对课题承担人的劳动予以体现。
(六)专家酬金:专家评审、鉴定的酬金发放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七)各类经费开支比例控制和提取部门劳务费、材料费、协作费、管理费等的提取比例:
经费开 支种类 |
劳务费 |
立项费 |
协作费 |
管理费 |
科研直 接费用 |
专家酬金 |
控制开 支比例 |
<20% |
5% |
<10% |
5% |
>50% |
<10% |
提取部门 |
课题组 |
管理部门 |
课题组 |
管理部门 |
课题组 |
课题组 |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无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过立项审批,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保证其科研经费的按时到位。
(二)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审批,即可获得项目经费总额30%的启动费。
(三)科研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报校长审批。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经办人到财务处报销。
(四)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人、科研管理部门在审批经费额度内掌握使用。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的原则,尽可能少化钱,多办事,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或随意突破项目经费预算。
(六)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人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无法完成而中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及时提交有说服力的说明报告,作出决算,否则要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七)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后,经费使用情况经财务部门复核,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报校长审核。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按“四、三、三”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40%归项目承担者个人或课题组,30%交回学校,30%留作有关人员继续开展科研之用,校科研经费除外)。
六、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锡职院办字〔2009〕4号)
学院(包括系校)各种收费(以下简称学杂费)是学院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学院的建设、发展和依法治校的正常实施有着直接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院收费规范、有序、依法进行,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杂费收取范围包括本院所有全日制专科、五年制小教大专、五年制高职、中专、成人(电大)教育和短期培训等各级各类学生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书费、各种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等国家政策允许收费项目。
第二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管,学生处、各系(校)部、班主任具体负责。学杂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系(校)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学杂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本着对工作和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有关部门和系(校)部要本着对学院、学生、家长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必须交清学杂费。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杂费的,可申请缓交。由学生本人作出还款计划,由系主任审核,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方可缓交,否则,一律按未交费处理。
第五条 学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做好特困生的贫困助学工作,通过“奖、助、补”和“勤工助学”等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杂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规定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在《报到须知》中列明新生缴纳的各项费用项目和标准。招生处将新录取学生按专业分班级名单递交学生处、财务处。学生处组织系(校)部及有关部门做好新生接待缴费工作,各系派一名报账员负责收取学杂费,将当日收取的学杂费统一交到财务处。新生报到后两周内由财务处按班级、人员公布收费情况。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费用的学生,各系校严格把关,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学费,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对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报到后,对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系主任签批,学生处出具证明,由系学生科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执行变更后的收费标准。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确定下学年学生缴纳学杂费准备,并将缴纳费用项目发至各系(校)部,并通过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学杂费收缴一律按学年收取,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后二天内进行统一收费,由财务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
(三)收费管理程序
凡涉及学杂费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监管。按学院(系、校、部)名义收取的各种费用,首先由收费单位凭有关依据提出申请,征得分管院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备案。所有非税收入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
收费方法:采用财务处直接收取或委托某一部门收取的方法。
第七条 退费规定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要求退还学杂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校)部写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处审核,由分管学生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入学一月内发生的学费全额返还给学生,但住宿费按实际天数折算收取;在本学期超过一个月发生的可退还50%学费;第二学期内发生的则不予退还学费。休学、留级学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规定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院。同时将各系部、班主任、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系(校)部、班级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各系(校)部、班主任。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系(校)部、班级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系(校)部,以便系(校)部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关于欠费学生的处理
按学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一)自报到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有未交费且尚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则对所在系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从当事人工资和校内津贴中扣回所欠款项。同时向家长送达欠费情况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学杂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院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及系(校)部领导要充分认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系(校)部主任为收缴学杂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任何单位无权更改收费标准和项目,不得坐支,否则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班主任应随时掌握班级学生的学杂费缴费情况,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督促工作。学杂费收缴情况将直接与班主任工作评优、评先挂钩。报账员要及时、准确、清晰地掌握所在系里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同时收缴工作的好坏、完成的程度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善、欠费数额较大的系(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学院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同时废止锡职院字(2005)43号文件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发放及奖励办法
(锡职院办字〔2009〕12号)
为充分调动各系校及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就业工作,形成全员参与就业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就业先进单位奖
截至当年12月31日,对各系校的就业工作进行评分考核,就业工作综合评分前三名的系校,授予“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分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依次奖励人民币8000、5000、3000元。就业工作综合评分计算办法如下:
就业工作综合评分=学生签约率×40分+就业率×20分+学生跟踪调查表回收率×20分+系校就业工作完成率×20分
其中:系校就业工作以系校年终《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为准。包括特色工作、就业市场开拓情况、对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等内容。
奖金应主要用于系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如就业市场开拓、就业指导宣传、市场调研、奖励就业指导人员等。
二、就业先进个人奖
(一)就业工作突出贡献奖
学院的每位教职工都有义务、有责任帮助毕业生就业。对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学院建立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并签订有效协议的教职工(不包括就业工作专职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包括通过就业工作办公室获得的信息)。对于成绩突出者,可报送学院参评“就业工作突出贡献奖”。
各单位从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贡献的就业指导人员中提名,填写“就业工作突出贡献教师”申请表,并上报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对上报人选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提交院领导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0元奖励,评定名额另定。
(二)就业指导先进个人奖
评选范围:主管就业工作的就业指导人员及毕业班班主任。
评选条件:对就业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配合就业中心,有效的传达各种就业信息,组织各种招聘活动,主动了解学生的就业状况,并且截至当年年底主抓学生的就业状况良好。
评选程序:系校报送1~3人,填写“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请表,并上报至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对上报人选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提交院领导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奖励。
三、特殊单位奖
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单位及用人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四、系校当年如出现因学生违约造成对用人单位严重伤害,影响较大者,就业指导中心将对该系校参评的奖励项目实行降档奖励或取消奖励。
五、其它事宜
(一)奖项评选时间为当年12月。表彰时间与招生工作表彰时间一致。
(二)系校就业专项经费拨款时间为每年3月。
(三)以上奖金由学院支付,不占1%的就业经费。
六、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8455线路检测中心院系两级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锡职院办字〔2009〕27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务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预借款:
(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教育厅组织安排的,由学院承担费用。凡社会其他部门组织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
1、因公出差需借差旅费时,根据出差地点住宿费标准、往返路费和适当的公务费给予预借。
2、学院派出学习人员需借差旅费时,根据实际学习天数、往返路费和适当的公务费给予预借。
3、参加培训人员需借差旅费时,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际支出数预借。
(二)凡个人借款以及因病转院异地治疗人员确需借款时,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单位借支并提出还款计划。
(三)除上述项目之外,遇特殊情况需借差旅费时根据院领导签署意见执行。
二、因公预借经费:
(一)各单位因公需借办公经费时,根据经费使用计划,按照分管财务院长签署意见给予办理,要求各单位按月报账,一般在当月20-25日报账。
(二)各单位因公办事需借经费时,首先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经过分管院长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预借手续。项目经费还需提供相关合同书、工程预算等文件,根据项目进度予以拨款。借款后原则上在两周之内报账,报账时将剩余现金连同经过审批的发票交财务做相应账务处理,决不允许将剩余现金按个人欠款处理,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项目竣工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交财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报账规定:
(一)出差人员回单位或公务借款之后,必须在一周之内报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不报账的从工资中扣回;若超过六个月仍不报账的党员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一般干部超过八个月仍不报账者,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报账时将剩余现金连同经过审批后的发票交财务做相应账务处理,决不允许将剩余现金按个人欠款处理,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二)个人借款按还款计划执行。
四、函授费、自考费、培训费规定:
(一)函授费(成人):提供学员花名册,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按学期对账。
(二)自考费:提供学员花名册,全额上缴学院,按学期对账。
(三)培训费:提供学员花名册,全额上缴学院,按期对账。任务之内的按学院规定比例按学期返还,超额完成的按百分之百比例年终返还。
(四)电大学杂费:提供学员花名册,全额上缴学院,按学期对账,按标准返还。
(五)继续教育费、技能鉴定费等其他费用:提供学员花名册,全额上缴学院,按学期对账。
(六)三产项目:将所有收费项目的合同、协议交财务处备案,按月向财务处报详细的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其他规定
凡涉及到收费项目,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到财务处审核、备案。否则视同乱收费处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除追回公款外,提交学院纪检部门按照纪律检查之规定处理。
六、加强各单位经费管理,一律按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期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锡职院办字〔2010〕20号)
为了更好地营造全员参与教学、全员重视教学的氛围,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系(校)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广大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对《8455线路检测中心课时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坚持奖勤罚懒,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绩,突出岗位与职责、数量与质量、能力与业绩、待遇与贡献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向优秀教师和教学岗位倾斜的原则。
二、工作量的界定
(一)教师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其它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限定
1、教师理论教学时数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8学时。
2、教师全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全年校历教学周数(原则上每学期16周)×10学时/周(教研室主任8学时/周)。
3、有教师职称的行政人员有兼课义务,应积极兼课,参加教研活动,举办讲座等,行政兼课人员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同专任教师,不设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
三、工作量的折算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指课堂讲授的实际教学时数。
理论教学工作量=理论讲课学时×课型系数×人数系数。
1、课型系数:
课程类型 |
课型系数 |
学院确定的教改课程 |
1.1 |
其它课程 |
1.0 |
2、人数系数:
学生人数 |
人数系数 |
45人以内(含45人) |
1.0 |
46-70人以内(含70人) |
1.1 |
71-90人以内(含90人) |
1.2 |
91-120人以内(含120人) |
1.5 |
120人以上 |
2.0 |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指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工作量。
1、随堂实践(含计算机上机、英语听力等教学计划中不以周为安排单位的随堂实践环节,人数系数同理论教学);
2、集中实训:实训教学工作量=实际实训学时数;
3、带实习(含认知实习、顶岗实习、教育实习等);
实习教学工作量=实习天数×实习班数×2(每天2学时);
(三)其它工作量: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承担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工作的热情,系(校)在“其它工作量”部分有工作任务安排、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及报酬发放的权力。教师未完成工作量扣减的经费由系(校)自主支配。
1、记工作量并发酬费部分:以折算学时的形式记工作量,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供职称评定时参考,酬费由系(校)另付,但不再付课时津贴。
(1)监考按每45分钟1学时计算工作量并发监考费。
(2)本校在职教师依据相关安排,课余指导学生及带队参加各类竞赛:赛前指导竞赛练习、集训,参照实训工作量办法计算;带队外出参赛每天计2学时。
(3)举办讲座(报告),按每90分钟一个单位计算,每个单位6学时,酬费由举办单位支付。
(4)确立有必要进行的强化训练、实验室开放,指导教师折算学时,酬费另付。
(5)在函授班、电大班、短训班任课的教师,计工作量,课时津贴另行发放。
(6)教师指导学生论文和毕业设计,产生的费用由系(校)支出。
2、折算工作量但不付酬费部分:(工作量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供职称评定时参考)
(1)教师担任外聘专家、教授的助教工作每两节课折算一学时。
(2)教育教学社会调研工作在调研成果取得学院、系(校)通过后,系(校)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不计学时,按科研成果相应标准计发酬费。
未列入“其它工作量”部分的其它合理、必要的情况,系(校)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3、不计工作量付酬费部分:
(1)教师编写的课程教学大纲(配套的考试大纲)、实训大纲等不计工作量,酬费另付。
(2)教师自制标本、教具等。
四、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教师课时津贴由任课教师所属系(校)考核,按月发放:
发放类别 发放标准 |
一类(20%) |
二类(50%) |
三类(30%) |
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
40元/学时 |
30元/学时 |
20元/学时 |
五、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扣除工资部分的标准
(一)按学年进行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
学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学年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扣除工资部分的标准
副高及以上 |
中级 |
初级 |
20元/学时 |
15元/学时 |
10元/学时 |
六、课时津贴的核算、发放及扣除
(一)课时津贴核算:
每学期初核算一次,由教务处和财务处以班级《学期开课计划》、《学期教学进程表》为准做出预算,学院将课时津贴核发到教师任课系(校),其中公共课教师课时津贴由任课系(校)按课时津贴的平均标准(30元)转拨到教师所属系(校),教师课时津贴由所属系(校)按相关规定自行考核、分类核发。
(二)课时津贴的发放
课时津贴按月由任课教师所属系(校)根据每位教师当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先按三类标准支付;每学期末教师所属系(校)根据教师任课质量评出一、二、三类后,补发课时津贴类别差额。
(三)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扣发
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学年末由教师所属系(校)汇总,报学院财务处扣发。
七、教师请假时工作量计算:
产假、婚假(国家法定假期)及因病住院、公出,在工作量汇总时从学年总应完成的周数中扣除请假日期;其它情况不予考虑。
八、外聘教师讲课费:
由各系(校)参照学院教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平均30元)自行把握发放;特殊情况需超此标准的,必须报学院批准后,超出部分由学院追加任课系(校)课时津贴预算。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凡未涉及到或有抵触的内容,以学院最新修订的相关制度为准。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
行政人员(含教辅、工勤)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锡职院办字〔2010〕43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分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管理和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院工作健康持续全面和谐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对《845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人员(含教辅、工勤)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学院首届党代会提出的“二次创业、三步战略”的宏伟目标,建立与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新的院内分配运行机制,强化岗位,淡化身份,克服平均主义,加大对关键重点岗位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教职工多创业绩、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推动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酬,按岗发放的原则;
(三)坚持数量与质量、能力与业绩、职责与考核、待遇与贡献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效果的原则。
三、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在编在岗的行政人员(含教辅、工勤)岗位津贴:
(一) 学院正职2600元/月;
(二) 学院副职2200元/月;
(三) 正处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1800元/月;
(四) 调研员1560元/月;
(五) 副处长1520元/月;
(六) 助理调研员1380元/月;
(七) 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科长)1100元/月;
(八) 享受正科级待遇1000元/月;
(九) 副科长900元/月;
(十) 享受副科级待遇820元/月;
(十一) 科员(含教辅、工勤人员)720元/月;
四、岗位津贴发放有关规定
(一)学院岗位津贴是与工作数量、质量和工作态度直接挂钩,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各类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上月岗位津贴下月15日前发放。各单位根据上月人员情况每月初核算后报院综合财务处。
(三)病事假期间,按月岗位津贴标准除以30天乘病事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病事假月累计超过6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四)旷工1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半年岗位津贴;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的停发全年岗位津贴。
(五)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停发当年岗位津贴;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半年岗位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停发当年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处分者,停发半年岗位津贴。
(六)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和责任事故,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后勤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八)因私出国、出境、探亲30天以上者,自出国出境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九)脱产上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十)经学院批准公出、学习、支农、借调、支教等到校外工作的人员,享受在岗职工岗位津贴待遇。
五、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实行的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电大招生宣传补助费管理办法(暂行)
(锡职院办字〔2010〕5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生宣传力度,巩固并进一步开拓生源市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及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的积极性,努力提升电大在社会的知名度和认知度,根据锡职院办字〔2010〕46号文件“关于印发《8455线路检测中心招生宣传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电大实际拟定本办法:
一、招生宣传补助对象
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并有成效的人员
二、招生宣传补助标准
(一)每推荐一名电大生并交清当年学费者补助300元。
(二)本院职工子女学费免500元的补助100元。
(三)本院职工就读电大本科的学员在上交完内蒙电大管理费后学费免半(两年免1890元),本院职工就读电大专科的学员在上交完内蒙电大管理费后学费免半(两年免1540元),招生补助每人100元。
三、招生人员补助费由学校招生科统计做表(含奥鹏学习中心)、由办公室审核,学校分管招生、办公室领导审核,校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为不影响下一季度招生及时由办公室发放。
四、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其他相关电大招生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
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锡职院办字〔2010〕57)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工作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以系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局面,促进学院就业工作的良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就业经费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下移,全力支
持各系就业工作,就业指导中心从就业经费中给各系按当年毕业生人数每生30元核定就业经费,用于各系就业工作合理部分的支出。
毕业生人数核定以当年上报给内蒙古教育厅毕业生资
格审核人数为准。
二、发放办法:每年10月发放上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三、经费中专部分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锡职院办字〔2010〕7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处置能力,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指挥中心组:
主任(总指挥):那木吉拉其仁
副主任(副总指挥):包海龙、苏力德
成员:各处、室、系(校)主要负责人
下设六个具体行动小组:
(一)通讯联络组
组长:包金海
组员:各系(校)办公室主任
(二)灭火行动组
组长:张文杰
组员:都仁巴雅拉、巴雅尔吉呼兰、苏日嘎拉图、苏勒德、巴达仁贵、额尔登达来、陈晨、格根萨日
(三)疏散引导组
组长:苏德格日勒(学生处)
组员:各系(校)学生科全体人员、班主任及舍监老师
(四)安全防护组:
组长:贾永和
组员:安全保卫处除灭火行动组成员以外其他全体人员
(五)医疗救护组
组长:乔红革
组员:医务室全体人员
(六)后勤保障组
组长:其木德
组员:总务处全体人员
二、报警程序和接警处置程序
(一)初起火灾的扑救:
火灾初起阶段易于控制和扑灭火源,所以要千方百计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发现火灾的人要及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扫帚、水壶、脸盆、衣被等)扑救,全力以赴扑灭初起火灾。
(二)报警:
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电话:8267363),同时根据火势情况向公安消防队报警(119)。
向公安消防队报警: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必须讲清发生火灾单位或场所的详细位置、街道名称、门牌号码;起火场所、楼层、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及本人手机电话号码。
(三)安全保卫处接到火灾情况报告电话之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火灾情况,必要时再次向“119”报警,并派专人到校门前道口引导消防车快捷到达事故现场;
2、迅速组织灭火行动组队员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事故发生部位的人员紧急疏散,切断着火部位的电源,展开抢险灭火行动。
3、立即通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和通讯联络组,通知门卫值班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期间,严格控制出入车辆和人员。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
(一)由疏散引导组以“救人第一”为原则,紧急疏散被困人员。
(二)发生火灾后,首先要了解火场内有无被困人员及其被困地点和抢救的通道,以便进行安全疏散,人员受伤、被困时,具体指挥人员必须采取稳妥可靠的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和疏散。
(三)要尽快组织救人和疏散物资。抢救、疏散人员可因地制宜借助现场的器材或建筑物的地形。如:安全绳、竹干、竹梯、避雷线、落水管等。
(四)稳定情绪,维护现场秩序。通过广播、警铃、室内电话及喊话等方式发出警报,告知最佳疏散路线,疏散方法。同时按分工,组织人员有序疏散,防止惊慌造成挤伤、踩伤等事故。
(五)疏散逃生时,可低姿势撤离、佩戴逃生面具,还可用湿毛巾等堵住嘴、鼻,用浸湿的棉被等物披围在身上从烟火中冲过去;自身着火需快速扑打,不能奔跑;保护已疏散人员的安全,防止再入“火口”。
四、灭火行动组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一)灭火行动组接到火灾紧急电话后,应迅速赶往着火地点,听从指挥实施灭火。
(二)灭火行动组要及时组织扑救:集中力量疏散被困人员,抢时间搬移易爆危险品及贵重物品。
(三)安全防护组要及时予以安全警戒,安全警戒是指清理火灾现场人员和障碍物,为火灾扑救的有序进行和消防车进入火场展开灭火战斗提供保障;保护现场,防止现场遭到人为破坏;防止爆炸伤人、中毒伤人和建筑构件下坠伤人。
(四)做好安全防护、救护工作。必要时联络公安、医疗等有关单位,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五)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人员的指挥,配合做好灭火工作。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
1、通讯联络组接到火灾发生通知后,立即通知各行动小组到达火灾现场;
2、严格按照总指挥的要求,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灭火措施等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的各行动小组;
3、将火场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和寻求相邻单位支援的联络工作。
(二)安全防护组
1、安全防护组接到火灾发生通知后,应快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现场保护、控制局面同时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内和火场,并迅速通知有关人员清理火场周围的易爆贵重易动物品和停放的车辆远离火场;
2、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并派人保护好火灾现场,等待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与鉴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三)医疗救护组
1、医疗救护组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救护车等,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抢救;
2、如有人受伤或中毒,应根据伤势情况处置,必要时拨打“120”救护。
(四)后勤保障抢修组
对火灾现场的水、电、煤气、锅炉及有关设施进行及时的控制、抢修,并对校园环境水、电、煤气等总体监控,如有必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前来抢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各专项活动补助标准的暂行规定
(锡职院办字〔2010〕87号)
随着学院的快速发展,各项业务活动逐渐增多,各单位积极主动参与,广大教职工心系学院,充分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在一些重大专项活动中圆满完成了任务,取得了好的成绩,为学院赢得了荣誉,做出了贡献。为进一步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学院决定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对参加各专项活动的教职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助。为加强管理,现就院内外开展的各专项活动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专项活动分类
根据学院开展活动情况,各专项活动类别大致可分为:监考类、竞赛类、演出类、校内讲座类等四大类。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监考类
1、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课程的监考,按每场每人补助30元;
2、校内所设各种社会类理论考试的监考,按每场每人补助50元;
3、校内所设各类技能考试的考评及监考,按每天每人补助100元;
4、凡是在学院内组织进行的社会上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归学院统一管理,由学院统一发放监考补助。
5、学院鼓励各单位积极承揽各级各类考试、监考任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凡利用学院资源进行有偿服务的场地租赁等,将收入的50%奖励承揽单位;
(二)竞赛类。
学院各类竞赛活动应统筹安排,面向教学,兼顾效益。参加院外竞赛活动的(以上级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竞赛补助分训练补助和比赛补助(只限于领队、教练或指导教师)。训练补助按批准训练的天数及时间,折合成课时后(原则上按业余时间实际上课课时的0.5折合),再按比赛成绩确定课程类别(具体细则另定),执行学院课时费标准;比赛补助参照学院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三)演出类
经学院或上级安排的大型文艺演出,视演出规模,由承办单位拟定具体方案,报分管院长、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行项目定额管理,排练和演出期间不再发放补助。教学汇报演出不予补助。
(四)讲座类。
学院组织安排的各类校内讲座或在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性活动中担任评委,每场次折合学时6课时计算发放补助。
三、补助审批程序
1、院内各单位拟举办的专项活动实行承办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制度,书面报告须征得分管院长的同意。
2、各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部门、活动内容、活动期限、经费来源、参加人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见附表)。经批准后的申请报告送学院财务处备案。
3、各相关部门应做好活动期间的考勤记录,防止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4、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持批准的申请及活动期间的考勤记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四、凡本规定与以前执行的某些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暂行规定适用全院各单位,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培训费报销的暂行办法
(锡职院办字〔2011〕57号)
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培训(会议)费报销范围,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务处派出参加培训(会议)的教师,可根据教务处审批意见和培训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考察费原则上不属于报销。确需报销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条 行政处室派出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可根据分管院长审批意见和培训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考察费原则上不属于报销。确需报销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条 学院派出的院领导包括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参加培训(会议)的,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除特批)。院领导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学院承担,但属于招生就业培训(会议)费用应由招生就业经费中承担。
第四条 学院集体派出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可根据学院审批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严格控制业务费预算指标。绝不允许超支或挤占其他经费指标。
第六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锡职院办字〔2011〕62号)
随着学院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办学规模的扩大,学院的固定资产实现了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及《8455线路检测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锡职院办字2008(2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资基础和必备条件。其范围及分类是: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购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有效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四、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
3、制定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机构,统一对学院设备设施使用、调配、购置、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
(2)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院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控制和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形式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总帐。
(3)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及出租、出借资产的回收工作。
(5)协调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
(6)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配合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实施对校办产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7)负责学院二级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8)对外投资转出的资产,通过有一定资质部门界定、评估、认定工作。
(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组和后勤保障设备设施管理组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组和后勤保障设备设施管理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下设机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
1、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组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台账,并随时做好资产增减登记,确保帐、物相符。其主要职责:
(1)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建立卡片账,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3)按季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2、后勤保障设备设施管理组
后勤保障设备设施管理组负责各校区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公寓用房、师生食堂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 (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等)、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台账,并随时做好资产增减登记,确保帐、物相符。其主要职责:
(1)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建立卡片账,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3)按季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4)负责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手续;
(三)各系(校)、处、室、馆固定资产管理小组
各系(校)、处、室、馆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三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管辖及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
2、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
3、做好所管辖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全院师生员工要大力弘扬爱护固定资产、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作风,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做到;
1、爱护资产。
2、管好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维护好资产。按照制度要求对资产与设备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4、及时准确上报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学院资产不流失。
五、具体措施
(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各系、校、处室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系、校、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和落实。
(二)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管理
1、学院资产发生购置、转让、出售、报废等变动时各环节应及时作出相应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2、学院固定资产每年度进行一次清查。
3、部门自查。部门自查是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通知,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明细账分别核实本部门资产卡片、资产实物是否账卡、账实相符和标签是否毁损。
4、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是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被抽查部门,并和被抽查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参与资产清查。
5、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由财务处、纪检检查审计处和系校资产管理员共同参与,清查各部门资产账卡的核对及实物的盘盈盘亏情况、放置地点和标签粘贴情况。
6、根据清查结果,如账实不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处理。
(三)奖惩
学院对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使用、管理固定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由于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第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处置资产的;
第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第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
六、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学院需新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教学和后勤保障两部分依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执行申报、审批和购置,并逐级分类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