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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锡职院字〔2016〕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适应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完善学院人事制度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总体目标的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院行政、工勤、教辅人员按学院规定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不坐班,按学院对专任教师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和各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教职工大会和大型活动等均列为考勤范围。

第五条  学院考勤实行院系(处室系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管理、采取各单位考勤和相关处室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办法,各单位实行日考勤、月上报。各考勤单位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考勤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3天以上的到人事处备案,科级干部和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同时到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销假和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领导和部门销假。续假要提前申请,并履行续假手续。因公外出生病的教职工须有当地医院证明,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病、事假期满后,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学院和各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教职工大会及大型集体活动等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  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请假及审批

第十一条  请假

教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及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2、事假:个人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3、婚假、产假: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新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后婚假为18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逝,丧假7天。

5、探亲假:因学院有寒暑假,除特殊情况外。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具体事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审批

教职工请病假、事假等各种法定假及因公外出、开会、学习等情况必须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

1、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教职工,请病、事假7天(含7天和公休日、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8天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各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11天以上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3、各单位正职请假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4、教职工出国出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5、学院领导副职请假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

6、学院主要领导请假,按照锡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锡盟委办[2015]39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若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旷课等情况,行政、工勤人员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后勤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锡职院办字(2009)18号文件执行;教师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稿)》锡职院字(2015)8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按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规定,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到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十五条  按国家人事部(1992)18号文件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属单位及职务

 

请假

理由

 

 

请假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注:1、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教职工,请病、事假7天(含7天和公休日、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8天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各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11天以上须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3、各单位正职请假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4、教职工出国出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