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规范学籍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我校招生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我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意见,我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内需入学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所在教学单位向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复查审核合格后按复学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标准缴纳学费后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不再变更。若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教务处比照学生入学报到时的个人信息严格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七条 注册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二周进行,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学籍管理员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需先登报申明原学生证作废,凭报纸原件及补办申请到所在教学单位处理,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一月内,由各学籍管理员统计报到注册人数。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者,应由所在教学单位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和统计报到注册人数一并汇总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因事请假除非情况紧急必须由本人办理。
(四)请假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保管。请假期满,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九条 四年制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三年制高职学制一般为三年,五年制高职一般为五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其中,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在校期间参军的不能办理转段录取手续。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在校年限(服兵役除外)不得超出其学制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选修 为了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在网上选定的课程,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的课程,具体办法见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通过同一层次相关专业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课程或已在本校取得该课程学分的课程,可在开学一个月内,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由本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合格”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
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政治课、体育课不予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军训和某些体育项目,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军训可要求教练安排适当军事训练或后勤保障工作运动;体育课可申请以合适的方式学习。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处审核、盖章,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学院档案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正常在校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实施办法》、《8455线路检测中心课程考试考核工作管理条例》执行。
(二)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延续学业。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就读专业执行。
(三)参加体育运动集训、比赛的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参加体育运动集训、比赛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有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由学院确定转入适宜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限招生目录范围内);
(四) 符合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转专业的条件。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校超过一年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规定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按照转专业的程序完成各项审核手续。
(二)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请两周内,完成对学生的全面审查,必要时应组织考试或面试,合格者方可接收;同时将拟接收学生所填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未被批准的学生,应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转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年级。
(四)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如原专业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尚未开设的则参加正常修读,已经开设的则可以通过自学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
(五)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教务处确定转入适宜专业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依照转入年级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且合格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学分数与要求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其成绩可申请相抵;若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对其考核后认定学分,考核不合格则可以通过自学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该课程则作为已取得的课内选修课记入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持有关证明可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教学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在籍学生休学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六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六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创新实践、创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 并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老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参军入伍手续,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对到部队因拒服兵役导致退兵,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填写《休学、复学(留级)审批表》,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其成绩认定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其成绩认定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八章 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业警告的,按照学校学业预警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转入留级试读(含五年高职前两年学生),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试读一次,留级试读应留入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院指定留入相近专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生修读课程应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继续学业,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经医院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病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电子备案,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告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其档案退给本人。
(二)超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直接注销其学籍,档案退给本人,不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费用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取消入学资格、注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学院规定的必须考取的各类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且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到部队因拒服兵役导致退兵的在籍学生,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结业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后2年内可以申请返校重修。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发证一学期办理一次。超过2年未返校重修者,或重修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二)结业学生返校重修期间的食宿、交通、学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未学满一学年者除外),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作废,并同时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撤销已注册的学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建立和维护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奖惩记录。各教学单位、学生处、安全保卫处等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录在个人奖惩记录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记入学生奖惩记录中。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要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院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电子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院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给本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的原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从2012年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来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8455线路检测中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