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校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我校招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招生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籍注册
(一)全日制中职新生持报到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教务处采集电子照片。
(二)全日制中职新生持报到卡到所属教学单位报到。
(三)全日制中职新生所属教学单位学籍管理员将填好后的新生电子注册信息模板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四)经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核实新生电子注册信息后,将新生基本信息上报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7日。若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教务处比照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变更相关信息并备案。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在校生注册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二周进行,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需先登报申明原学生证作废,凭报纸原件及补办申请到所在教学单位处理,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可先电子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每学期开学一月内,由各教学单位统计报到注册人数。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者,应由所在教学单位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与统计报到注册人数一并汇总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因事请假除非情况紧急必须由本人办理。
(四)请假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保管。请假期满,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实行弹性学制的可延长2至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留级、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教务处将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无正当事由缺考者,只能参加毕业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
3.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单由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学院档案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正常在校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实施办法》、《8455线路检测中心课程考试考核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参加体育运动集训、比赛的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845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参加体育运动集训、比赛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建立和维护,个人在校期间诚信纪录。各教学单位、学生处、安全保卫处等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录在个人诚信纪录中。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记入学生诚信档案中。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考场纪律、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6)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要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院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电子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院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5、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施行,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以前产生的情况,仍按原来的管理规定执行。我校的原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8455线路检测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