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内政发电[2007]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困难学生的资助和管理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成就每一个人”的教育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资助、育人相结合的工作理念,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目标,努力构建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贴、 “绿色通道”、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各种捐资助学活动等为辅助措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政策激励的原则。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
2、育人为本的原则。把资助贯穿于育人的全过程,达到育人与资助相结合。
3、混合资助的原则。统筹政府、社会、学院等不同资助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4、因人施助的原则。根据贫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程度困难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
5、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项资助的评定和认定工作,资助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民主评议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过程要由民主评议进行,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院普通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申请与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递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系的名额;
(3)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系(院)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推荐候选人;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各系(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内蒙古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管理与发放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院学生处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3)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切实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5)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不许用奖学金请客,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如出现违纪现象,学院有权随时取消本学期或下学期获奖资格。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院),并提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左右,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并提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系(院)名额;
(3)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系(院)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推荐候选人;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各系(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内蒙古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1)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各系(院)要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
1、学院奖学金是为树立良好院风和学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由学院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2、奖学金类别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办学特点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1)评定条件
①凡考入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大、中专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表现突出,年度内考核无不及格课程及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可以获得奖学金。
②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③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a、考试作弊者;b、有不及格课程者;c、当年留级者;d、受处分者。
(2)评定标准
奖学金评定以上一学期德育测评和学习成绩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30%,根据评比条件分三等(其中一等5%,二等10%,三等15%)。
①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单科平均成绩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大专生奖金额度为600元/年;中专生奖金额度为400元/年。
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单科平均成绩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大专生奖金额度为400元/年;中专生奖金额度为300元/年。
③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单科平均成绩成绩平均不低于75分;大专生奖金额度为200元/年;中专生奖金额度为200元/年。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鼓励发展特长及表彰为国家、社会和学院做出重要贡献设立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国家级、区级各种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学院组织参加的),视名次可分别获国家级:1000元、800元、600元奖学金,区级500元、400元、300元奖学金。
(2)、在专业技能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新的发明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500元、400元、300元不等。
3、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
(1)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末以班级为单位评定,由班委会、团支部、班主任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由班主任、系(院)学生科、系(院)主任分别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经公示无疑 发放。
(2)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由班主任依据成绩情况上报,学生处审核后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即可兑现。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普通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e、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与评审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院),并提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工作材料报资助中心。
(3)资助办公室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4、管理与发放
(1)各系(院)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审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打架斗殴,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院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生在学习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院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及给予行政处分。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每学期末须向各系(院)学生科上交获得国家助学金以来的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500字,从学习、生活、工作、思想和社会活动各方面认真总结自己的体会和进步。
(4)学院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2、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根据学生在不同时期申请贷款的情况,学院按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第八条 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3、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负责学院内部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及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2)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院学生处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各系(院)要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要自尊、自立、自爱、诚实劳动。
(4)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5)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6)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业余临时岗位和长期固定岗位。
(2)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院纪院规的,学院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3)学院各部门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要尽力为学生提供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5、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尽可能得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系(院)、有关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私自向外推荐委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请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是国家和学院对在校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着,实行减免学费的政策。
2、学费减免对象
具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中专学生。
3、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违纪处分,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项目;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目原则上不超过1门;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5)新生须符合“绿色通道”入学条件。
4、学费减免比例及额度
各系(院、校)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半免,学费减免总额根据学院当年帮困助学经费预算执行。
5、学费减免时间与程序
(1)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与每学年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同期进行。符合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班主任负责主持班级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选工作,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进行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名单,经系(院、校)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系(院、校)上报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荐名单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学费减免初步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后,将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额度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
(4)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落实经费,从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困难补助
1、 困难补助对象
具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其它突发情况,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
2、困难补助额度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学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3、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提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班主任负责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经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4)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经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经费从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助
1、资助基金的来源
资助基金来源于财政下拨款、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等捐赠的资金。
2、资助形式
(1)政府资助:资助经费和名额以国家、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情况下达的专项资金。
(2)社会定向资助:捐赠人资助一名或几名学生,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由资助人设定或资助款直接进入学院专项爱心基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
3、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学习认真勤奋;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指标;且符合捐赠者合理意愿。
4、资助程序
政府资助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社会资助按下列程序操作:
(1)确定捐赠者意愿并公布资助信息;
(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捐赠者确定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并捐赠资助款;
(4)发放资助款。
5、资助反馈
(1)对于社会资助,受资助学生应与捐赠人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负责每年向捐赠人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赠人。且不得向捐赠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2)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则立即停止资助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在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资助。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1、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学院就读的学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获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全日制专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与教育资助,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上报实施。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院、校)评定、公示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和中职(包括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和职责
1、8455线路检测中心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及各系(院、校)系主任(院长、校长)及专职资助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系(院、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中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4、、系(院、校)认定工作小组名单及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经系(院、校)领导班子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系(院、校)每年定期向学生发送一次《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先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学年,新、老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
(一)、班级民主评议:
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相关表格到班级,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注意:等级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和特别经济困难。其中,特别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全部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表》,报相关认定材料到系(院、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1)、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①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⑤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⑦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现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⑧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③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无收入;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⑤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④在校外租住房或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⑤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⑥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二)、系(院、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材料以及初步结果,确定本系(院、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表》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把公示无异议的《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纸质、电子版),《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表》等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
(三)、学院复审以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系(院、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表》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审完毕后作为学院进行资助的依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处及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院、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应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校)需存档的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由学院和系(院、校)两级管理: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宣传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负责合理安排使用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做好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和勤工助学等工作,并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助学形式的资格审查、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资金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如因病休学、受到违纪处分或因学习不努力而造成成绩低下者,应中止资助资金的发放。经教育帮助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