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高职、中职、技工、义教等学段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学生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确认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机构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收入很少,在校生活比较困难,难以满足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有多名老人需赡养或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困难家庭;
(二)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难以维持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因突发性意外变故造成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
(五)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久病卧床等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
(三)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现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其他情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要求及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过程中要通过不同渠道做到“六公开”:认定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认定评议小组公开、认定过程公开、认定结果公开、申诉渠道公开。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院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校园卡消费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召开评议会议,并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序,报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整理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教学单位困难学生档案。
(四)教学单位审核。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结合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等方式认真审核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并将审核过程做好记录备查。
(五)结果公示。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接到投诉后,要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避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六)建档备案。各教学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公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高校学生资助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五)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七)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八)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九)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被查处后又申报的;
(十)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
(十一)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控制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党和政府温暖传递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生活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需征求学生本人同意。
第十八条 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要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资助措施要及时跟进,适时调整,科学配置有限资源,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条 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惩戒困难申请当事人,追责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鉴于实习学生的特殊情况,各教学单位要在每年学生实习前提前完成对实习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8455线路检测中心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
附件2: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8455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
申请学年: 班级: 申请人:
项目 | 分值 | 评议得分 | 认定依据及量化分值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60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且家庭无固定收入(30分) (必要时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 | |
双亲(单亲)年迈或有慢性病、劳动力弱(20分) | |||
双亲但至少有一人劳动力弱、收入微薄(10分) | |||
家庭赡养及抚养人口5人及以上(8分) 家庭赡养及抚养人口3-5人(7分) 家庭赡养及抚养人口3人以下(5分) | |||
家庭中直系亲属因病医治致使家庭负债(8分) 家庭中直系亲属有需经常住院治疗花费较大(6分) 家庭中直系亲属年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50%(5分) (需提供卫生所、医院费用证明) | |||
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6分) 家庭遭遇一般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4分) (需提供证明) | |||
家庭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8分) 家庭中有成员接受义务教育(5分) | |||
在 校 消 费 | 15 | 衣着朴实,不购买高档时装等用品、不佩戴贵重首饰,不使用高档化妆品,不过度消费(6分) | |
无高档手机、电脑等高级消费品,日常消费支出合理(5分) | |||
很少娱乐消费或不到网吧通宵上网(4分) | |||
在 校 表 现 | 15 | 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志愿者、社会公益等活动(5分) | |
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4分) | |||
诚信守约,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按时缴纳学费(3分) | |||
无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早晚自习出勤率95%以上(3分);有一定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早晚自习出勤率80%以上(1-2分) | |||
班主任(辅导员) 评 议 |
10 | ||
一 票 否 决 |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3)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7)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 | ||
得分 |
评议小组责任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
1、请诚实地完成所有相关项目的选择,并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如发现不实者,将不予任何经济资助,我们承诺此份调查问卷的内容决不公开,直至毕业时销毁。
2、请您在所选择的选项打分,如没有特殊说明,每个问题限选一个答案。
3、本表格正反面打印。
附件2:
8455线路检测中心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号
学 生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 □城镇 □农村 | |||||||||||||||
家庭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 |||||||||||||||||
4.孤儿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 | |||||||||||||||||
8.国家和自治区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户籍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门牌号)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姓名 |
与学生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