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职院字〔2018〕45号 签发人:那木吉拉其仁
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学院研究制定了《8455线路检测中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8455线路检测中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8455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4月23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我院的社会服务能力,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8455线路检测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拨款性质的,以及政府、企业购买服务等经费,包括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学院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以8455线路检测中心名义(作为甲方)签订合同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如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要求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院管理办法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学院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负监管责任。
科研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和推广宣传等。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鉴定、报奖、成果登记由科研处负责实施管理。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各二级学院内设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服务部门,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需向科研处备案,便于集中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经费收支预算书等。经费使用情况须遵循国家、自治区、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项目主持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书先上交科研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盖章予以生效。将签署完毕后的合同书原件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学院将5%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余经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审批后分期划拨课题组。课题组支配经费的开支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文献出版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其他业务费和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将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存档,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