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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锡职院字【2012】59号

 

为了活跃学院学术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我院科研学术水平,促进对外交流,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院学术活动是指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向全院师生及盟内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院教师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学院和各单位(挂靠学院的学(协)会、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艺术类专业举办的独奏、独唱音乐会或画展亦按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条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学术会议,实行一会一报制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会议(含教师到校外讲座)需经学院宣传部门审议备案。
第三条 各类学术活动均以主办或承办的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进行组织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须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同会议主办单位邀请函、入选论文通知单及论文一并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大型综合会议、专业会议由学院组织协调。
第四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 (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科研处存档。各单位要对教师学术讲座内容严格把关,在学术讲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五条 举办国际性会议需在会前六个月,全国性、全区性会议需在会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与预算、会议的作用,拟邀请国外学者的国籍、人数等,有特殊情况的,需作说明,并填写《学术会议申请登记表》。对学术报告中有关重要情报信息、数据和技术资料等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举办部门要做到严格保密。学院根据会议对我院的作用及学院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第六条 举办国际性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且国别不低于3个,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学者不低于3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

第七条 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向国内外刊物(或会议)投寄的稿件,若属保密性质的,需按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院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凡由我院教学单位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具体筹措,以会养会,若确需学院资助会议经费,须事先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从事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邀请单位应在事前向科研处提交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本人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无科研项目经费的由派出单位支付或参会者个人支付。特殊情况,参会者可会前将会议通知邀请函及经费预算、参会论文提交科研处,科研处根据会议的内容、规模、层次以及申请者在会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教师,学术活动结束后,要求在学院或本单位作一次学术报告,所带回的会议资料交本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或挂靠在我院的学(协)会、研究中心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以扩大学院影响。各单位每年要举办一次学术年会,总结科研工作,提出工作思路,进行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就。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在系校或全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
  1、国家级、自治区(部)级各类计划项目完成后;
  2、重大横向项目完成或验收后;
  3、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性会议返院后;
  4、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
  5、获各类科研奖项(厅级、自治区级以上)后;
  6、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在国内外高校访学回院后;
  7、其他应作学术报告者。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把学术活动纳入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学术活动计划每学期制定一次,各单位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经科研处汇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为学院科研计划下达,由科研处督促执行。凡未列入学院科研 计划的大型学术活动,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追加到学院的科研计划中。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计划内容包括参加院外的各种学术会议,组织或承办专业性学术会议,邀请院外专家、学者来本院作学术报告以及组织院内教师作学术报告,进行学术交流等。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科技统计的要求,每年需上报科技活动统计表,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12月底要向科研处填报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到院外参加学术活动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学院内组织学术活动的名称、次数、参加人数、活动效果等。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对各单位学术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科研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面向全院作学术报告(纳入学院计划),给予一定的报告费补助,报告的次数、效果作为报告者科研工作表彰、考核和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鼓励各单位邀请院外知名学者、专家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对于邀请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的专家、学者面向全院作学术报告的,学院将给予一次性报告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凡学院邀请的知名专家学者来学院面向全院范围进行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酬金由学院酌情支付,各单位组织的教师进行学术报告(讲座),酬金由各单位自行支付(标准可折合成课时量,参照教务处课时津贴)或由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学术会议时,主办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经分管院长同意后,主办单位需在院内显要位置张贴统一格式 的海报,广泛吸收师生员工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教职工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组织,被接纳为团体会员的部门和个人会员的教职工,应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我院有影响的学科专业参加的学术组织,应积极争取挂靠在我院,以利于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加强对外交流。
第二十五条 以会员单位形式加入学术组织后需交纳会员费的,从学院财政经费中支付,个人加入学术组织交纳的会员费从本人项目经费中支付,无项目经费的本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加入学术组织的会员可优先参加所在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