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和我愿发展现状,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审议学院的科学研究计划;审查、评定院级专业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审查、评定院级科研骨干教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接受学院及学院所属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教师的业务水平及学术成果、奖励进行评议;对本院有关文件进行审议;对学院有关政策提供咨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院各主要专业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但须是奇数。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法纪,学术道德高尚,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二)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突出;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下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届学术委员会在考虑成员专业技术领域分布的基础上,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荐选拔。
第七条 任期内因组成人员变化,充实调整工作由科研所根据缺额及学科分布情况按照差额原则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某一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达到本届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有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原则上按事务归属由学院科研所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455线路检测中心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