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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教案

 

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设计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课程名称

严格地讲,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制作的非规范性文件。我们讲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的法律文书。该定义具有以下要点: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又不限于这三个机关,其他如监狱、公证处、仲裁机关等制作的有关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如减刑意见书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需要制作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合同书、遗嘱、分单等也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文书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但还有一部分法律文书不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或者说它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顺利进行各项诉讼活动。

3.法律文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国家权力,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以上所述的效力。

实践中,与法律文书相似的、易混淆的概念还有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等。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曾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

1980年司法部重新修改制定了一套《诉讼文书样式》计8类64种,同年6月颁发全国司法机关试行。这套司法文书样式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收入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语文教程》,原本仅供大学语文教学参考。旋即由司法部教育司把《司法文书》列为一门法律专业课程。此后,许多高校由语文教师代授《司法文书》课程,争相出版《司法文书写作》之类的课程。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检察文书格式》、《预审文书格式》。20世纪90年代,实践中出现法律文书称谓,如公安部于1996年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格式》。2000年开始实行的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使用了“法律文书”这一词汇,体现了国家统一法律文书语汇的意愿。

法律文书应是“制作”而非“写作”。三大诉讼法中均使用“制作”,找不到所谓“写作”司法文书的字眼。“制作”具有客观规定性,“写作”则带有主观随意性。制作和写作各有自己的特定规律,各行其道,不能窜道。日常所说的“写状子”“写判决书”中的“写”字,绝非写作之意,而是书写、拟写、撰写之意。因此,建议使用“法律文书制作”作为本课程的名称。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一)合法性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

(2)法律文书的制作应有法律依据

(3)法律文书的制作应正确适用实体法

(4)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法定程序

(二)规范性

(1)样式格式化

到目前为止,仍有效适用的主要法律文书样式包括:

①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了14类314种文书样式。(刑事部分自1999年7月1日起废止)。

②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了9类164种文书样式。

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④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规定了31种文书样式。

⑤200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了16种文书样式。

⑥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规定了4类46种文书样式。

⑦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⑧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了3类159种文书样式。

⑨2002年2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规定了7类92种文书样式。

⑩2001年5月14日司法部发布《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规定了19种文书样式。

(2)结构程式化

①首部

首部是法律文书的开篇部分,一般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或事由,案件来源和处理过程等内容。

②正文

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核心部分,对每一份文书来说都不可或缺。正文体现了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③尾部

尾部是法律文书的结束部分,通常交代权利义务告知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项等内容

(3)用语规范化

法律文书的内容表达,常常采用固定的用语。在制作文书时,按照该固定用语来表述,不允许有变通。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交代上诉权事项时,必须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三)制作的连环性

即各个系统或序列的司法文书自成体系,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的司法文书之间有一种承接关系,前一文书往往可以引出后一文书,而后一文书则是以前一文书作为基础的,这种连环关系根据诉讼的需要,有时连环会很长。

(四)制作的时效性

办案有时限,反映在法律文书上也有个时效问题,早于时限或晚于时限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民事上诉状》将丧失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就生效。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1.按制作主体划分

侦察文书——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制作的刑事侦查、预审文书等

检察文书——检察机关制作的自侦文书、公诉书等

裁判文书——审判机关制作的判决书等

监狱文书——监狱管理机关的劳改执行文书等

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律师诉讼文书和诉状、申请书。

2.按诉讼性质划分

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每一类又包括:一审程序文书、二审程序文书、再审程序文书、执行文书)

3.按文书的性质和功能划分

笔录类、书状类、报告类(破案报告、结案报告)、决定类、判决类、裁定类、调解类、论辩类、公证类、仲裁类、法律事务类、专利类、商标类、合同类、司法公务类

4.按文书格式划分

制作类(也称拟制类,用文字直接叙述)、表格类、填空类、笔录类

四、法律文书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法律文书

1.滥觞阶段——夏商至春秋后期

1975年2月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晚期的青铜器——匜。该青铜器上铸有铭文。铭文大意是:牧牛(人名)与上司(人名)为五个奴隶发生诉讼,法官伯扬父(人名)作出判决,说牧牛犯上,“女(汝)敢以乃师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牧牛的罪应鞭打一千并施墨刑(刀刺犯人额颊并涂墨)。不过,法官又对牧牛大赦减刑,“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即只打五百鞭,罚三百锊的铜。这段铭文,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成为研究我国早期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本的宝贵资料。

2.形成时期——秦汉两代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中,《封诊式》堪称法律文书的结集,内含23件法律文书,系战国末期秦国的墓葬品,其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三例勘查笔录,制作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文字说明详细严谨,选词用语恰当得体,还有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一般先在文书开头写出标题,空出地位再写爰书(法律文书程式)。其中的《经死》(吊死)译成现代汉语如下:

勘查笔录:某里的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尺长。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玷污了双脚。解开绳索时,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即到一周。其它部位经检查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围,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站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紧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脚。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

汉代。法制有了较大发展,实行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逐级上告。起诉后经过“鞠狱”(审讯)、“断狱”(判决)、“读鞠”(宣判)、“乞鞠”(上诉)等程序,并均有相应文书。汉代判例多,其中除了依据律令断案的法律文书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词,董仲舒便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请看他的一则判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螺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春秋决狱的笔法制作判词,法律文书并无较大变化。

3.发达阶段——隋唐宋

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正式确立了科举制度,判词这一文体已不仅仅是记述审判活动的文书,而且还是铨选官吏的科目之一。能否有效地掌握、运用这种文体的写作主旨和技巧,能否达到制判要求,是封建统治者选拔人材的一种标准,因而历代文人学士也常有判词(拟判)传世。他们在饱读诗书经义的基础上,论案析理,赋予判词语言以文学的形象性。比如唐代白居易等留有拟判多篇。《白居易甲乙判》:

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子。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判词】观行慰心,则禀父命;辩惑执礼,宜全子道。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三年子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难致亲于不义。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况孝在于慎终,有同魏颗理(治也,唐避高宗讳)命;事殊改正,未伤庄子难能。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观察父亲的善行,安慰父亲的心愿,就是听从父命。遇到父亲言行有疑虑难解之处,应当遵循礼仪,顾全儿子应尽的孝道。某甲的立身处世失却正规,临死仍然提出荒谬的嘱咐,命令儿子顺从他的邪恶行为,他活着的时候不能正确对待女色,企图将爱妾殉葬,死去还要加害于人。作儿子的,违背了就是废弃父亲的话,顺从了就是陷父亲于罪恶。三年之中,儿子尊奉先人合乎常规的遗命,不要改变;但如听从临死讲错的话,就不免使父亲陷于不义。确实应当让她改嫁,怎么可以顺从父亲的错误嘱咐呢?况且孝道在于审慎处理父亲身后的事,有如春秋时魏颗遵从父亲合乎道理的遗命一样,让父亲的妾出嫁,改正了父亲神志昏迷时讲错的话。叫活人殉葬的事极应改正,这样做没有违背庄子那种难于办到的主张。应该忘掉听到的荒谬的嘱咐,才能表现出发乎内心的大孝。

宋代以来有实判专集。北宋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无话可说。南宋清官马光祖担任京口县令时,当地权贵福王强占民房养鸡喂鸭,反状告百姓不交房租,示意地方官代他勒索。官司到了衙门,马光祖实地勘验后,判决道:“晴则鸡卵鸭卵,雨则盆满钵满;福王若要屋钱,直待光祖任满。”

唐宋时期常以文学语言与手法制作判词,重视文采丽偶,以至自唐以来,科举考试中“判”这一科目,一直为骈判所垄断。到宋代中后期,经过一番革新,渐渐摆脱骈体的羁绊,起用散体。

4.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到了明代,制作判词要求以“简当为贵”,即文理清楚、言辞简炼,引律恰当,判决公允,冲破了骈四俪六的形式束缚,形成了以散判为主骈散结合的判词体式,但是仍然保留着文学语言的特征,使判词语言风格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象性、情感性,明朝末年李清的《折狱新语》判词专集便是一典型代表。判词发展到明清时期,不仅出现了专集专论,数量和质量也都达到高峰,可以说明清时代是判词的成熟时期。清人于成龙、张船山、陆稼书、樊增祥等人,都是坚持用散体制判的大手笔,其流传当代的判词是今人研习借鉴的宝贵资料。

(1)明朝代宗时,江西南昌宁王府饲养了一只丹顶鹤,为当朝皇帝所赐。一天,宁王府的一位仆役带着这只鹤上街游逛,不料被一户平民家饲养的黄狗咬伤。狗的主人吓坏了,连忙跪地求饶,周围的百姓也为之讲情。但那位仆役不顾众人,拉扯着狗的主人非要到府衙告状。状词上写着八个大字:“鹤系金牌,系出御赐。”知府接状,问明缘由,挥笔判曰:“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判词堪称绝妙,给人入情入理之感,仆役无言以对,只得作罢。

(2)明代福建龙溪县张松茂与邻女金媚兰私通,被金家“捉奸成双”,把张松茂捆将到福建巡抚王刚中的大堂上,金媚兰跟着也跑来了。王刚中一看二人外貌,都是眉清目秀,举止儒雅,不像是放荡奸邪的小人,有心成全二人,便问道:“你俩会做诗吗?”张、金二人惊魂未定,听了这句有些莫名其妙的问话,都赶紧点了点头。王刚中便指着堂前檐下蜘蛛网上悬着的一只蝴蝶对张松茂说:“如能以此为诗,本官便可免尔等之罪。”话刚说完,就听张松茂吟道:“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探花出身的王刚中心想此人才思敏捷,而且诗中有悔过之意,很是难得。便又指着门口的珠帘子对金媚兰说:“你也以此为题赋诗一首吧。”金媚兰略加思索,随即念道:“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王刚中听罢,不觉击节赞叹。见他二人郎才女貌,年龄相当,便提笔写判词道:“佳人才子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二人磕头拜谢。金家见事已至此,也就息事宁人,很快为二人办了喜事。

(3)冒认腐尸  讼师:冯执中

小浜中发现一浮尸,面目腐溃,约略是男。宰依例验之,略有伤痕,似非自尽者。因无人顾问,将草草埋葬。

不意事为讼师冯执中所闻。执中素与宰有仇隙,遂唆使某孀妇指认该尸,确为藁砧。初,妇之夫死于戍有年矣,只是骸骨未归。冒认之,但无人知者。妇如其言,号泣于尸场,抢尸不准殓,请宰缉凶正法,否则当以死殉。族人有告以夫死垂18年矣,宰因责妇之妄,斥退之。妇归,执中命抱状再诉,当无不准之理。

状词曰:

“为伸冤愈冤、雪耻愈耻事。

氏夫十载未归,忽遭加害。缉凶坐罪,为国法之当行;泣血椎心,乃人情之固有。讵意不蒙青天之谅,谓氏冒认夫尸,挥之使去,益令氏冤无可伸,耻无可雪,所肝摧肠断泪枯而继之以血者也。是可忍,孰不可忍?窃氏试问青天:若谓此尸而非吾夫也,吾夫何在?吾夫而非此尸也,此尸何人?氏上无翁姑,终鲜兄弟,所依何人?所恃何物?茕茕一身,万无生理。特再泣血沥词,请求追凶,并望抚恤。存没均感,实为德便。谨禀。”

(4)少女杨二姐,六月炎天在房中洗澡。邻居李大根是个无赖子,早已垂涎二姐的美色,但杨家管得很严,李大根不能得手。今日见她在房中洗澡,便悄悄爬上短墙,暗中偷看。不想杨二姐的父亲早看出李大根不是善良之辈,已于一边监视,于是逮个正着,扭送到官。张船山问过案情,提笔判道:

讯得杨二姐葳蕤弱质,小姑犹是无郎;而李大根豺虎性成,色胆竟思猎艳。往日之垂涎已久,恨无嫌隙可寻;一朝之机会忽来,讵肯凭空放过。祸缘杨二姐罗襦乍解,背人悄试兰汤;绣带旋松,随手抛将藕覆。添两颊之红潮,徘徊顾影;绉一弯之青黛,婉转凌波。而乃水声之轻蘸,顿惊隔院之登徒;遂谓香泽之堪亲,遽效踰墙宋玉。寺非普救,无有张生;地异巫山,不逢神女。红窗六扇,欲窥浴兮何难;白屋三间,即偷香兮亦易。看含春之莲菂,但有荷荷艳出水之珠胎。是真咄咄,奈此狡童吓破犀娘小胆。怜彼淑忍教鼠辈轩眉,扭赴讼庭,乞伸国法。含垢忍辱,以怨还嗔。本府嫉恶如仇,爱民如子。若不从严惩办,何以正风化而匡人心。自当照律科刑,聊以安善良而戒来者。惟是风流罪过,未为入幕之宾;允当菩萨心肠,且放开笼之鸟。应判令李大根将杨二姐浴汤一饮而尽。识如兰之气,狂奴当亦无辞;充惜玉之心,巨盏无妨饮满。此判。”

(二)近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

清末。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宣统年间,奕匡、沈家本等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内容做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刑事判决书须写明下列项目:①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犯罪之事实;③证明犯罪之理由;④援引法律某条;⑤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书则写明:①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呈诉事项;③证明理由之缘由;④判之理由。

可以说到了清代,我国的法律文书发展已比较完备,诸如诉状、笔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民国以来,基本上沿用清末的法律文书格式,同时仍注意吸取日本、德国等的文书格式,按照民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其文书格式已与古代的差别极大。但在文书的语体风格方面仍然采用文言,直到建国后才得到根本改变。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书主要代表作有《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决汇编》、《法院判例精华》。

民主革命时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设有审判、检察等司法机构,诉讼活动包括侦查、预审、起诉、裁判等各种环节,并有相应的文书配合。当时的法律文书如国家保卫局对季、黄反革命案的起诉书、临时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第五号)、瑞金县裁判部对谢步升反革命案件的判决书(第八号)等等,叙事简洁清晰,议论精僻、透彻,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法律文书发展史上宝贵的研究资料。   

抗日战争时期,基本上仍用国民党法院的法律文书格式,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和群众的文化水平,文书种类有所减少,采用较为通俗的文言,结构上比较稳固,如刑、民判决书包括下列部分:标题、案号、当事人、案由、主文(结果)、事实、理由、签署等,和当代判决书大体一致。在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凶杀案的判决书、布告,关于田×芳离婚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侯张×离婚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王光胜汉奸案的刑事判决书等等。这些文书非常讲究语言的锤炼加工,词汇丰富、句式多变,整散交错,行文灵活,并注意吸收富于生命力的文言词语,可谓雅俗共赏、简约而不干瘪,很值得今人借鉴。

(三)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文书的发展

建国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1年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借鉴了当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但基本上沿用民国时期和革命根据地的格式。同时废除了文言,改直排为横排。在我国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法律文书的作用愈加突出,如50年代对震惊全国的刘青山、张子善一案的审判,便充分发挥了法律文书的特点,从而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

文革期间,法律文书遭到严重破坏。自1979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相继重新拟定了本部门急用的文书格式。值得提出的有:1980年由司法部普通法院司起草,以司法部名义颁发的《诉讼文书格式》共8类64种,为各基层法院以及法律顾问处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统一格式。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70种,完善了民事审判文书,有力地促进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贯彻执行。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原有17种格式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检察文书样式》40种和《直接受理案件文书格式》45种,连同1989年公安部拟定的《预审文书格式》已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文书格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6月又颁布《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规定》25条,并修订《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计46种。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提高法院诉讼文书质量,改进和规范法院诉讼文书的内容要素和格式,在原有诉讼文书的基础上于1992年6月制定下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14类314种,自1993年1月1日试行。这次修订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参考法学研究的有关成果,力求达到法院诉讼文书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尤其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裁决文书,力求内容明确,结构严密,层次分明,文字通顺,语言准确。本次修订以裁判文书样式和案件审理报告样式为重点,对其他文书样式,在合法、需要、规范的前提下,注意简便易行。

到目前为止,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具体文书,并形成较严密的制作规范系统,法律文书的格式日趋科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