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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说明、议论是法律文书常用的三种表达方式。叙述通常用以展现案件事实;说明用于解说事物或事理的性质和状态;议论,更准确地表述应为说理,其对象为案件性质、认证结果及法律适用。描写、抒情的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不使用,这是由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实用性决定的。 一、叙述 1.叙述要素要完备。 法律文书叙述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事件本身的特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叙述。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叙述应当包括八项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后果、事后态度。民事、行政案件的叙述应包括六项要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的起因、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发生的地点、纠纷发生的过程、纠纷的结果。 2.叙述方法要得当。 (1)基本的叙述方法 ①顺叙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 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②倒叙 ③插叙 “经过大量工作,排查范围从四个村缩小到李庄一村。李庄的嫌疑对象中,从15人筛选过滤到3个重点对象,又从3个对象缩小到该村李××。据刘××再三回忆,两年前一个晚上,李××曾夜闯她家,企图强奸她,被她当场拒绝,未逞。这是我们10天侦查工作中唯一疑点较大的对象,经过调查,李××当晚确实有作案可能。” ④分叙 对涉及面宽、当事人多、情节复杂的案件,分头叙述。 ⑤补叙 “马××将一小包海洛因(重5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杨×宝(这一小包海洛因是马××的姑父、被告人马×几天前交给马××的,委托马××帮其联系买主)。” (2)刑事案件的主要叙述方法 ①突出主罪法 刘××,长期好逸恶劳,不务正业。19××年秋,刘××投拜巫婆黄××为师,在家安位烧香,自称“刘大仙”。自19××年秋,刘××采取装神弄鬼、拿妖捉怪等各种欺骗手段,先后流窜到大岭、马路口、狮子岗等地进行迷信欺骗活动30余次,欺骗100余人,给6人安了“神位”,共骗得现金1200余元,鸡蛋240余斤,香烟50余包,以及鞋子、猪肉、鸡鸭、布料等物,还发展一名学徒。更为严重的是刘××利用搞迷信活动之机,采取了各种卑劣手段,先后于2月3日、2月13日,奸污了×××村妇女罗××和××村妇女吴××、未婚女青年曹××(吴、曹是母女)。奸污后,还多次拐带吴××、罗××、曹××三人一同外出,四人同宿一床,轮流奸污她们,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这段事实出自某县公安局的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其缺陷是主次不清,详略失当。应将强奸罪放在首位,详细叙述实施该罪的时间(原文只有月、日,未写年度)、地点、手段、后果等要素,以突出主罪;而后可用综合归纳法简叙刘××所犯诈骗罪,原文中部分文字可删略(如加着重点者),这样便可避免喧宾夺主、冲淡主罪的弊病,收到较好效果。 ②突出主犯法 例如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 19××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杨××、熊××、李××、卢××以及张×法在××县服务楼旁闲谈中,杨××提出抢劫旅社。27日晚,杨、熊、李、卢四人又聚集在××私人在××县城开办的交通旅社里,当杨××又提出抢劫旅社时,熊××发现在该旅社的旅客已睡,熊××说:“上那屋看看。”接着熊、杨先后到该旅社旅客胡××、关××夫妇住的房间外,熊从窗户处将门弄开,并入室把胡的提包拿到犯罪嫌疑人住的房间后又返回,后四犯罪嫌疑人相继入室,杨持三棱刀相逼,李××拿斧头相威胁,抢走胡的现金人民币27元,李××顺手拿了一付眼镜。 这份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围绕主犯杨××、熊××的组织、实施等犯罪活动安排层次,并结合叙述其他从犯的罪行,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罪责清清楚楚。 ③综合归纳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 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礼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 综上,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活动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违法活动4起,共实施违法活动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故意伤害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 275 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 (3)非刑事案件的主要叙述方法 ①纵横交错法 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争议,通常既要求叙述纠纷的起因、发展和结果,也必须表现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同时又要做到叙事简洁、层次清楚。为实现这一目标,宜采用纵横交错的方法。该法大体先横向平行分成两支分别交代对立双方的情况;接着以时间为纵轴介绍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产生;而后又从横向展开交代双方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再从前往后讲述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和后果;最后横向罗列相关细节和双方的分歧。 ②列项叙述法 在民事、仲裁争议中,由于法律注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及相互之间的平等对抗,所以在最后作出裁决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裁决者可直接予以认定。据此,可先行叙述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事实。然后,根据双方争议的实际情况逐一列出小标题,分段集中叙写与主题相关的争议经过。采用这种方法必须注意叙述的完整和前后协调,做到将所有的陈述连接起来能够构成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全貌。此方法主要适合于历时长、内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纠纷。 3.叙述事实要真实、具体。 “被告人王某向赵某头部猛砍一刀,……造成王的头部、左手背、右臂三处刀伤。” 二、说理 法律文书中的说理,意指论证理由,就是从事法律判断的主体运用语言文字,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将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众所周知的客观规律、社会通行的人情事理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件,从而得出结论的全过程。 1.说理的要素 (1)论点 论点,就是法律文书所要传达的观点或主张,也即是制作主体对某一法律问题或事项进行判断后所得出的结论。论点是说理的灵魂。 (2)论据 论据,就是用来证明论点的根据。确定论点之后,必须摆事实、讲道理以证明论点。这些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就是论据。故论据可分为两种: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 用作论据的材料:案件事实情况,证据,数据,法学理论,法律、法规条文,自然法则、科学公理、经验法则、社会情理和风俗 (3)论证 论证,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论证使论点与论据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论证必须符合正确的推理形式,一般是先提出论点,然后运用论据进行分析和印证。论证的方式分为立论和驳论。立论,是以充分论据正面证明自己论点的议论方式。以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论据,经过分析、推理,证明制作主体对案件结论所持的观点。一般适用于非辩论文书,如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大量文书采用此法。驳论,是以有力论据反驳对方论点,从而以破为立的一种议论方式。立论是正面的、直接的证明,驳论是反面的、间接的证明,目的是一样的。根据反驳的直接着眼点不同,驳论又可具体分为:反驳论据法和反驳论点法、反驳论证法。 论证的任务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它是运用论据去证明论点的过程。反驳论证就是要抓住观点与材料之间的矛盾、推理不合逻辑之处予以驳斥,斩断了论点与论据间的内在联系,那么对方的观点自然变得苍白无力。例如,一份上诉状的理由部分针对原判结论反驳道:“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虽由双方父母作主,但订婚后,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很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有亲友可证。这怎么能认定无感情基础呢?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结婚12年,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只是由于近几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判也作此认定。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这段文字从三个层次反驳原判论证的错误:①婚前双方印象均好,有感情基础;②由父母作主,推出必然无情是错误的;③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一一指明原判中存在的推理错误。 2.说理的角度 (1)依法论理 (2)依事论理 (3)依情论理 3.说理的模式 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三、说明 说明是指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对事物、事理进行介绍与解说。制作法律文书,说明是极重要的表达方式,并得到广泛运用。比如笔录类文书中的现场勘查笔录,要借助说明来介绍地理位置、现场遗留物等;填充类文书诸多项目要运用简洁的说明文字;拟制类文书除了事实和理由两大部分,其余均为说明性文字。 1.说明的对象 (1)对人的说明 ①对身份情况的说明:诸如起诉状、答辩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决书、公证书等都需要交代清楚当事人或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②对人身关系的说明。在参与涉及继承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的法律活动中,主体之间所特有的人身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现状如何。 (2)对物的说明 ①对证据情况的说明。 ②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说明。如合同的具体法律条款。 ③对专业知识的说明。比如鉴定结论、伤情结果、产品质量、物质形态等。 2.说明的主要方法 (1)列举 将说明对象的全部内容一一罗列出来,以静态的方式加以呈现就是列举。 (2)描摹 运用简明质朴的语言详细介绍说明对象的外部形态或特征,就是描摹。 “该产品外包装为长方体纸板包装,包装盒主视图左上角标有林海牌商标;含量注明及“中国健康食品”中英文字样;中间标有魏碑体、烫金“人参精”三个大字并附有英文;右侧画有两棵黄色人参图案;左侧底色为墨绿色,中间及右侧是淡绿色。正侧面视图:右侧标有“林海牌”商标,中间魏碑体烫金“人参精”三字,并标有“人参精”英文字样,用中英文分别标明:中国吉林抚松制药厂。后侧面用英文标明“人参精”字样。正侧面视图及后侧面视图底边均为右侧面为墨绿色,中间及右侧为淡绿色。该“林海牌”商标为圆形,圆形内用长白落叶松树型组成“林海”二字,圆形上印“林海牌”三字,下印“FOREST BRAND”。该产品的包装的规格、材质、特征、装潢及商标与吉林省抚松制药厂的人参精包装装潢、商标完全相同。” (3)解释 解释就是借助权威的界定或社会大众能够接受的观点阐明说明对象的本质特征,使阅读者对说明对象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 (4)分类 按照说明对象的形态、性质、成因、功用等,将之分成并列的几个方面进行说明的方法为分类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物证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志窥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志窥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张志窥住所处扣押制毒工具铝勺一把、袜子一双、筷子五只、杯子一个、水烟筒一只、鸡刺筋50克、黑火药9.2公斤,同时证实扣押的黑火药9.2公斤已移交腾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集中销毁处理。 4、腾冲县疾控中心结核科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志窥患有左上肺Ⅲ型结核病进展期,系呼吸道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应虎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12日,自己向被告人张志窥购买过50元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吸食。 2、证人杨波、徐跟洪的证言,均证实在2008年5月至6月共同出资100元、200元向被告人张志窥购买过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吸食。 三、勘验检查笔录 1、证人张应虎、徐跟洪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均证实分别从不同的16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出售给自己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的人是被告人张志窥。 2、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过侦查实验,被告人张志窥出售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50元的净重2克、100元的净重4克、200元的净重8克。 3、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张志窥住处查获的黑火药经称量净重为9.2公斤,鸡刺筋经称量净重50克。 4、检查笔录,证实在2008年6月26日11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志窥的住处查获黑火药疑似物3袋及制毒工具。 四、鉴定结论 1、腾冲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志窥患有双上中继发性肺结核病。 2、保山市公安局保公刑鉴毒字(2009)02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黑火药疑似物中检出硝酸钾、硫离子,系黑火药成分。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志窥的供述,证实自己加工出售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给吸毒人员张应虎、徐跟洪、杨波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及经过,同时证实自己加工制造黑火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制造经过。 (5)比较 将两种以上类别相同或不同的事物、现象进行比较以凸显说明对象的特征的方法,就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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