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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课程导学


 

一、民法学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二、民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把马克 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

三、民法学(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 突出科学的 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四、民法学(1)基本内容主要由两大大部分组成, 即民法总论部分、 物权部分

五、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 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 对必修 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 育和培养。

六、多媒体教学一体化总体设计初步方案。

(一)文字教材

采用分立型, 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 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是音像教材的基础, 辅导教材 为《民法学学习参考资料》, 配合主教材, 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 教材的内容,重点是现行民事法规、论文、案例分析。

(二)音像教材

录像课, 采用重点讲授型, 54学时, 具体讲授内容与学时


分配如附表。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渊 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 地位。

二、民法与商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 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 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 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 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 至废除之日止, 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也可以自专门规定 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 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 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 适用; 地方性的民事法规, 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 效力。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 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 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 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 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 本原则, 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 依据民法原则处理 民事纠纷,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 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 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 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

二、自愿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  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一、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 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


行的义务, 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 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 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 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 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五节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 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使案 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 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正确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 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 利和利益, 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 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 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 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  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 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掌握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监护、住所; 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

第一, 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第二, 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