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学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二、民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把马克 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
三、民法学(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 突出科学的 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四、民法学(1)基本内容主要由两大大部分组成, 即民法总论部分、 物权部分。
五、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 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 对必修 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 育和培养。
六、多媒体教学一体化总体设计初步方案。
(一)文字教材
采用分立型, 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 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是音像教材的基础, 辅导教材 为《民法学学习参考资料》, 配合主教材, 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 教材的内容,重点是现行民事法规、论文、案例分析。
(二)音像教材
录像课, 采用重点讲授型, 为54学时, 具体讲授内容与学时
分配如附表。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渊 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 地位。
二、民法与商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 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 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 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 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 至废除之日止, 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也可以自专门规定 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 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 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 适用; 地方性的民事法规, 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 效力。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 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 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 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 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 本原则, 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 依据民法原则处理 民事纠纷,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 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 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 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
二、自愿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 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一、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 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
行的义务, 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 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 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 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 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五节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正 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 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使案 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 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正确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 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 利和利益, 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 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 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 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 给 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 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掌握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监护、住所; 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
第一, 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第二, 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