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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马某是大学同宿舍同学,毕业后,王某在G省L市某图书馆工作,无意中得知马某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入N省Y市团委工作。王某觉得依据自己对马某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的了解,马某不可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得到这个竞争异常激烈的工作岗位,便向相关部门写了若干举报信,对这个岗位的招考工作是否存在作弊嫌疑提出质疑。举报信无果后,王某便把举报信里的一些内容发到了网上,并从公务员招考的透明性、公正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2010年某天,王某在工作单位被N省W市L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拘留。请问公安机关对此案的管辖是否正确?

  案例二:彭某到A市出差,某日中午在A市河东区一家餐厅宴请客户,下午两点左右宴请结束,彭某返回自己在A市河西区居住的四海酒店。由于打车困难,彭某先步行了20分钟左右,穿过一家熙熙攘攘的大型商场后到地铁站,乘坐地铁40分钟后,打车回到酒店。回到酒店后,彭某发现自己的背包被刀片划开了一道大口子,背包里的小手提包不在了,小手提包内有价值近5000元的Ipad1台、8,000元左右的现金以及公司合同等资料。彭某赶紧到酒店附近派出所报案,但负责接待的民警让他回忆手提包是在哪个地方被盗的,因为在不同的地方被盗,其管辖是不同的。彭某仔细想了想,由于中午喝多了几杯而且被盗时自己确实没有感觉到,无法回忆起被盗的准确地点,民警让他回去想清楚以后再来报案。请问此案中民警的处理是否正确?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和地区管辖这两个法律问题。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明确了管辖,公安司法机关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案例一中N省W市L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拘留王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刑诉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伟。案例二中民警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因为为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案例三: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孙女士喜欢网上购物。她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款购物卡,于是她就进入了其中一家标价比较便宜的网上店铺,询问怎样购买这种卡。在和店铺老板交流中,店铺老板给了她一个链接,孙女士点击链接后,出现了一个淘宝网的页面。于是她便汇了5000元购买,但很快她就发现在淘宝网的后台购物明细栏里没有她汇款购买的东西。孙女士觉察到自己可能被骗了,立即到雨花台公安分局报案。与此同时,各地频频发生了和孙女士一样的案件。如苏州的潘某上了“淘宝”网页,被一次性转走了8000多元。由于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省份都有发案,南京警方迅速将此案上报到公安部。公安部很快批示,指定此案由南京警方侦办,涉案省份积极配合南京警方。南京警方在湖南长沙、山东枣庄、南京和南通、福建福州、江西萍乡以及重庆等地共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0多名。本案受害人众多,全国达到十几万人,涉案金额高3000万元。

  对于本案这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何确定地区管辖?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地区管辖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设置参照适用人民法院的地区管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地区管辖的确定:(1)涉案地的公安机关均拥有管辖权。因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2)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多名、涉及到多地,不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3)本案最初受理地为南京警方,由其管辖为主,其他涉案地警方配合,有利于及时惩戒犯罪,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的做法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案例来源于崔洁:《一起网络诈骗案引发的法律难题》,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