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育人

【组织育人】关于印发《8455线路检测中心第五轮竞聘上岗

关于印发《8455线路检测中心第五轮竞聘上岗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的通知

锡职院党字〔2020〕4号           签发人:朝洛蒙

学院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现将《8455线路检测中心第五轮竞聘上岗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8455线路检测中心第五轮竞聘上岗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中共845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第五轮竞聘上岗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做好第五轮全员竞聘上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8455线路检测中心“五定”方案的批复》(锡机编发〔2019〕85号)、锡盟委《8455线路检测中心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五定”方案》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

严格按照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8455线路检测中心“五定”方案的批复》设置岗位和干部职数任用干部。学院第五轮全员竞聘上岗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14个,其中正处级岗位51个,副处级岗位63个,通过竞聘上岗选拔任用。

二、坚持原则

第五轮全员竞聘上岗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坚持一下原则:

(一)按岗聘用、人岗相适;

(二)人事相宜、精干高效;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能力、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选拔任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本方案所指党政领导干部为学院内设机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内设机构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符合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研究参考人选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进行充分沟通。

三、竞聘(任用)干部基本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专业型领导职务干部,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学科发展情况;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四、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提拔担任教学岗位(体育类除外)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提任处级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副科级岗位工作五年及以上。教研室主任按副科级对待。

(四)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1975年1月1日后出生)和博士学位人员(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五)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年龄能任满一个届期(三年)。管理岗位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966年1月1日后出生。

(六)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必须是党委委员。

(七)不满一个届期的现任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退休时按照盟委《8455线路检测中心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八)新提任的干部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党政领导干部要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到专业性强的处级岗位需要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处级后备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十二)本次选拔任用干部有关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五、申报岗位、民主推荐

(一)公布学院内设机构、岗位职数,印发《关于对第

五轮聘上岗处级干部岗位进行公布的通知》(2020年3月)

(二)岗位申报(2020年3月30日--4月3日)

岗位申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

组织推荐。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支部会议,对照任职基本条件、任职基本资格和岗位要求,认真研究推荐干部,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干部竞聘岗位组织推荐表》,综合干部德、能、勤、绩、廉和一贯表现,做出实事求是评价和使用意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支部书记对推荐人选负责,对推荐中搞违规活动的,人情推荐、照顾推荐导致未真实反映干部情况,出现不良反映甚至带病推荐提拔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视情况予以问责。

个人申报。干部对照任职基本条件、任职基本资格和岗位要求,根据自己条件和资格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干部竞聘岗位任职意向报名表》,可以同时申报正处级、副处级岗位的,每个职级必须填报2--3个具体岗位(不少于2个)。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审查。学院第五轮全员竞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干部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向学院第五轮全员竞聘领导小组汇报干部岗位申报情况及审查情况

(四)确定推荐范围。综合考虑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学院党委研究后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范围。

(五)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主要是召开推荐会议推荐。经过下列程序:说明干部任用有关政策,公布推荐岗位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干部参考人选名册、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实际、工作需要和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六)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七)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六、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干部一贯表现、三年党建和实绩目标考核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被考核干部任职期间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率不足60%、经组织认定不称职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本条第5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在符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中组部有关答复意见的同时,须报经盟委组织部同意。

(二)党委根据学院党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名单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核组进行严格考察。

(四)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五)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5.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学院内设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党委和学院领导成员,纪委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该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院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纪委(纪检)负责人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学院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纪委(纪检)负责人签字。

(七)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八)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七、讨论决定、任免

(一)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二)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院第五轮全员竞聘领导小组、党委成员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报盟委组织部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五)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决定干部任免。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档案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党委进行调整任免。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六)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备案需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七)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任用担任党政领导职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九)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十)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委向学院提名由学院聘任的,自学院聘任之日起计算。

八、任命、提名、聘任

(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主要负责人由锡盟党委任命。

(二)学院党委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工会、共青团、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由学院党委任命,一个任期为三年。

(三)党委向学院提名由学院聘任的学院内设机构处级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学院聘任,一个聘期为三年。

党委向学院提名由学院聘任的学院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学院决定聘任前,如果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聘任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学院按照规定程序暂缓决定聘任,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干部交流

(一)提倡机关与基层、机关与系(校)、机关部门之间、党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鼓励年轻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学院内设机构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暂不进行交流。

(二)学院积极、稳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职务分类管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十、纪律、监督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违反本方案规定他人谋取职务、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任用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十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四)实行学院内设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事、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十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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